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jù)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zhàn)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jù)《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非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碩士畢業(yè)生參照“211”高校畢業(yè)生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的人員。
6.
(二)來滬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發(fā)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yè)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wǎng)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yè)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yè)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 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jīng)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請單位報告。
(三)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jīng)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yè)、臺港澳僑投資企業(yè)另須提供批準證書)。
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上述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證件剩余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四)《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
(五)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來本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驗資證明。
(二)企業(yè)最近連續(xù)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或企業(yè)所得稅稅單(零稅單無效)。
(三)企業(yè)最近連續(xù)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yè)證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jīng)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四)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nóng)業(yè)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nóng)轉非”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的,提供房產(chǎn)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chǎn)證、居民戶口簿和產(chǎn)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七)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八)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shù)和期限由社保系統(tǒng)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yè)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yè)證明。
(十)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先在www.21cnhr.gov.cn網(wǎng)上進行注冊,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xiàn)場申報。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guī)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審核通過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fā)至各區(qū)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部門根據(jù)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xù)。
第八條 輪候辦理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根據(jù)本市有關規(guī)定實行年度總量調控,按照審核通過的先后順序,自動進行排隊輪候。超過當年調控總量的,繼續(xù)予以受理并審核,審核通過的,依次進入下一年度辦理。新的額度獲得前暫停名單發(fā)送、批件制作。
第九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回國前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回國后結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xù)。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后一并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戶后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xù)。
第十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證明、配偶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出生證明(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 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四)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五)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行為的,根據(jù)其情節(jié)輕重,暫;蛉∠渖暾堎Y格,并記入本市社會征信系統(tǒng)。對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